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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网上查自己的案件_查封文号怎样查询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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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执行查询系统

阳光执行查询系统是一个旨在提供公开透明的执行信息查询服务的平台,通过该系统,公众可以便捷地查询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执行进展以及执行结果等相关内容。这一系统的推出,不仅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也增强了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信任感。
正文:
一、阳光执行查询系统的功能与特点
阳光执行查询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执行信息的快速查询与公开。公众只需通过指定的查询入口,输入相关案件信息,即可获取该案件的执行情况。该系统具有查询便捷、信息全面、实时更新等特点,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高效、透明的执行信息查询渠道。
二、阳光执行查询系统的意义与价值
阳光执行查询系统的推出,对于提升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系统,公众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执行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从而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阳光执行查询系统也有助于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提升执行效率和质量。
三、阳光执行查询系统的使用与注意事项
在使用阳光执行查询系统时,公众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泄露敏感信息。同时,对于查询到的执行信息,应当理性看待,避免误解或误导。此外,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疑虑,可以通过系统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或反馈。
综上所述:
阳光执行查询系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执行信息查询平台,通过该系统,公众可以便捷地查询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了解执行工作的进展和成果。该系统的推出不仅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也增强了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信任感。在使用该系统时,公众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理性看待查询到的执行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证在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是什么意思?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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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很多业务都是可以在网络上办理的,很多秘密也不再是秘密了。比如在之前我们的知识都是通过报纸、电视等等获得的,现在可以在网络上获取知识,知识的传播速度是很快的。有一名朋友就在网络上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是什么意思?该如何操作呢?

什么是被执行人查询系统?

小编对于这个全新的名词也是很好奇的,在网络上搜索了很多资料,终于明白了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的含义。其实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是最高法院开发的一个内嵌于法官执行的系统,在系统内可以查询并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是一个全新的智能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包括支付宝、微信账户,以及旗下的动产与不动产。除了这些,在这个系统中还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

如何操作呢?

这个系统是全国法院通用的查控系统,只有执行法官才有权限使用,所以如果你是普通人,是没有操作权限的。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密码登录,然后就能够使用,现阶段只能人工手动查询,不能够自动化查询。所以如果你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是不需要知道怎么用的,因为网络上并没有相应的操作流程。对于一些问题,小编也希望各位网友不要过多好奇,因为这是秘密的问题,是不会告诉你们的。

总结

所以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专门服务于全国各大法院,只有法官才能够登录这个系统进行查询。小编感觉这也是网络的发展,如果网络科技不发达,那么这个系统也开发不出来,这个系统也是依据于现代的网络科技的。

怎么在网上查自己的案件

品牌型号:联想小新Pro16 2022款

系统版本:Windows10

软件版本:百度浏览器8.7.5

在网上查自己的案件一般通过进入审批 进行查询。具体操作如下:

通过审批 查询

1、进入审批

输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找到其 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点击案件查询

进入到其 网站以后点击案件查询按钮进入。

3、输入信息

页面跳转以后输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姓名和手机号、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

4、点击文号查询

点击我参与的案件,可以看到该案件的文号,点击文号即可进入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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